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(包括常驻代表和临时使节)根据国际法或双边协议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遇,主要目的是保障其能够独立、有效地履行外交职责。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:
一、司法管辖豁免
人身不受侵犯 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司法机关的逮捕、拘禁或审判,驻在国法院不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。
财产与档案保护
使馆财产、档案及外交文书不受侵犯,驻在国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采取法律行动或开拆外交邮袋。
家属豁免
外交代表及其家属(如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通常享有与外交代表同等的豁免权。
二、行政豁免
使馆机构独立性
外交代表机构在行政事务上享有独立性,驻在国政府不得对其内部人员行使行政管辖权。
公务行为免责
外交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(如签订合同、发放公文)不受驻在国法律追究。
三、刑事管辖豁免
职务相关犯罪豁免
外交代表因执行公务所犯的与派遣国有关的犯罪,通常不受驻在国刑事管辖。
例外情况
若犯罪与职务无关,或涉及严重刑事犯罪(如谋杀、叛国),驻在国可依据《维也纳公约》请求派遣国承担刑事责任。
四、其他特权
通讯与使领馆权利
外交代表享有外交邮袋、密码通讯等特权,且使领馆财产免纳关税和捐税。
使用国家象征
外交代表有权在驻在国使用派遣国国旗、国徽。
限制与原则
个人与职务区分: 豁免权属于派遣国国家利益,外交代表个人无权放弃。 滥用豁免责任
案例说明:某使馆车辆因违章停车引发纠纷,若司机非执行公务,驻在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处理,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私人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