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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交豁免权是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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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交豁免权是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(包括常驻代表和临时使节)根据国际法或双边协议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遇,主要目的是保障其能够独立、有效地履行外交职责。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几类:

一、司法管辖豁免

人身不受侵犯

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司法机关的逮捕、拘禁或审判,驻在国法院不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或执行刑罚。

财产与档案保护

使馆财产、档案及外交文书不受侵犯,驻在国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采取法律行动或开拆外交邮袋。

家属豁免

外交代表及其家属(如配偶、未成年子女)通常享有与外交代表同等的豁免权。

二、行政豁免

使馆机构独立性

外交代表机构在行政事务上享有独立性,驻在国政府不得对其内部人员行使行政管辖权。

公务行为免责

外交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(如签订合同、发放公文)不受驻在国法律追究。

三、刑事管辖豁免

职务相关犯罪豁免

外交代表因执行公务所犯的与派遣国有关的犯罪,通常不受驻在国刑事管辖。

例外情况

若犯罪与职务无关,或涉及严重刑事犯罪(如谋杀、叛国),驻在国可依据《维也纳公约》请求派遣国承担刑事责任。

四、其他特权

通讯与使领馆权利

外交代表享有外交邮袋、密码通讯等特权,且使领馆财产免纳关税和捐税。

使用国家象征

外交代表有权在驻在国使用派遣国国旗、国徽。

限制与原则

个人与职务区分:

豁免权属于派遣国国家利益,外交代表个人无权放弃。

滥用豁免责任:若外交代表滥用豁免权(如私人犯罪、严重违法行为),接受国可通过外交途径追究责任。

案例说明:某使馆车辆因违章停车引发纠纷,若司机非执行公务,驻在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处理,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私人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