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人权与公民权宣言》(简称《人权宣言》)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于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纲领性文件,其核心意义和原则可概括如下:
一、核心原则
天赋人权与不可剥夺性 宣告自由、财产、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,强调这些权利与生俱来,任何政府或法律不得剥夺。
法律面前人人平等
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法律是公意的体现,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保障公民免受任意裁判。
主权在民与分权制衡
国家主权属于国民,权力需通过合法程序授权,实行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分立,防止权力滥用。
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
财产权是基本权利之一,任何政府或个人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私有财产。
二、其他重要内容
自由与反抗权: 包括言论、信仰、著作和出版自由,反抗压迫是公民的最后屏障。 法治原则
社会差别原则:社会分工应基于公益,而非出身或等级。
三、历史意义
摧毁封建专制:通过否定“神权”“王权”高于人权的观念,宣告旧制度灭亡。
启蒙思想基础:借鉴美国《独立宣言》,以理性、自然权理论为根基,推动全球人权意识觉醒。
国际影响: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,对后世宪法和人权文献产生深远影响。
《人权宣言》不仅是法国大革命的纲领,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权宣言,奠定了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框架。